6月1日起实施!我市“排水新规”颁布
全媒体记者:刘迅
摄影:刘城 刘双喜
编辑:陈春芳
责编:郭巧
5月16日上午,我市召开《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相关领导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实况如下:
刘建明
秦皇岛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概念解释和实施日期。
河北日报记者
请问市城管执法局,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加强城镇排水管理?李锋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加强城镇排水管理,我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做好《办法》实施的宣贯工作。《办法》颁布后,我局已及时将《办法》文本和政策解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并以会议形式向各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进行了传达学习,同时在“秦皇岛排水系统工作群”随时解答疑问和发布工作动态。目前,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宣传资料,下一步将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门店、上街头,并结合行政检查、排水设施巡查、排水许可证办理等环节,向社会公众进行《办法》的宣贯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排水意识。同时我们还将对《办法》进行逐条释义,安排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提高排水管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办法》的业务能力素质。
二是做好《办法》实施的调查工作。在前期立法现场调研基础上,对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一步梳理调查。一是对城市易冒水区域进行排查,依据《办法》明确的维护责任划分原则,按照产权归属、维护主体、监管责任等分类建立台账,完善监管制度,依法指导、监督维护责任主体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二是对公共排水设施进一步进行调查登记,完善技术资料,按照《办法》有关标准要求,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为《办法》实施奠定基础。
三是做好《办法》实施的执行工作。《办法》作为我市第一部专门的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是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规的细化和有效补充,是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排水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排水的基本遵循。我局将在严格执行《办法》,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发现、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对经验进行大力推广,对问题进行分析改进,确保《办法》顺利贯彻执行。
凤凰网记者
请问《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实施后,市司法局如何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刘建明
市司法局局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将发挥立法对排水工作的保障、促进作用,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全面提升排水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市司法局将继续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立法实践中梳理总结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执法监督工作。一、 把《办法》的落实融入公众普法宣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我们将结合立法实践中的问题深入开展对《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通过加强宣传解读,着力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和遵行。二是加大秦皇岛市政府规章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八五”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司法局把《办法》纳入2023年度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和协调县区、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办法》的特点和内容,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 把《办法》的落实融入到对各类排水户的普法宣传。市司法局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向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进行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对自建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要求、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的维护管理义务、污水预处理要求以及危及排水设施的禁止行为等进行普及,提高各类排水户依法依规使用排水设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办法》高效率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三、把《办法》的落实列入行政执法监督日程。在《办法》实施后,市司法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监督有力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抽查暗访等形式,开展对《办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使其掌握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执法人员在依据《办法》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秦皇岛广播电台记者
今年实施《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呢?李锋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更好地服务我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将带来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排水设施维护主体更加清晰。《办法》实施后,目前上位法对自建排水设施、多用户共用排水设施、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市场摊区排水设施、产权不明排水设施等维护责任主体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将得到基本解决。《办法》实施后,城市各类污水管道都将纳入排水管理的有效监管范围,设施维护缺位、排水效能降低、污水跑冒滴漏等问题将得到有效改善。
二是污水排放行为将进一步规范。一是雨污分流原则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办法》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污分流的,产权人应当进行分流改造,雨污混排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将从源头控制商业门店污水对居民小区的影响。《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商住两用建设项目,商用部分应当配套建设独立的排水设施,不得将商用部分污水向住宅排水设施排放,力求从源头控制商业门店污水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三是排水许可将基本实现全覆盖。《办法》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食品加工、洗浴、洗车、宾馆酒店服务、洗涤、宠物服务、餐具清洁、垃圾粪便中转以及处理、畜禽屠宰、农产品交易、科研检验(有化学等实验室的)等活动产生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排水许可证,《办法》确定的许可对象,基本涵盖了对城镇排水设施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业。四是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情形更加明确。针对上位法对“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实际管理执法过程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办法》规定了“将污水排入雨水设施或者直排自然环境,向雨水设施、自然水体倾倒污水,排水设施堵塞、破损、渗漏等原因导致污水未能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等属于违法情形,并明确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排水设施建设将进一步规范。《办法》规定,城镇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提出意见。排水设施建设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应当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法》实施后,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将实现全过程规范管理。
统筹:田哲轶 江虹 刘城
审核:卢冀明 刘菡 郭晨蓉
监审:李庆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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